广西梧州一小学保安持刀砍人  多名小学生受伤

广西梧州一小学保安持刀砍人  多名小学生受伤

令人发指的是,据媒体报道,持刀伤人者本人就是一名保安。

这名保安具体是不是梧州小学的安保人员还不清楚,但是其身份将会是本案的焦点事实之一

作为一名安保人员居然带头破坏社会秩序,侵害他人生命健康,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,实在无法原谅。

对于伤人者严惩不贷,自不待言。

我们同时是不是也要反思,为什么这种人居然能够进入保安队伍?

这个案件凸显了两点问题:

第一,保安群体准入门槛过低,未能防范潜在风险。保安群体安保质量缺乏保障,无法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。

第二,以小见大,虽然不清楚伤人者的动机,不过当下这个社会对保安群体的保障确实不足,很多公司不买社保,不签合同,甚至违法辞退。

我们来看第一点,现有保安管理体制过于松散,缺乏事前、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制度。

我的建议如下

首先,事前把控,应该对各场所保安队伍,尤其对于学校、医院、养老院这些弱势群体比较多的地方,应该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与风控制度。

最起码的,有前科者,身体或心理健康存在严重缺陷者,一律不得进入保安队伍。雇佣这类人做保安的,应严格追究场所管理者的法律责任。

其次,事中监管,强制要求各场所管理者对其保安队伍定期进行体能测试与心理评估,并进行相应培训与演习工作。任何场所雇佣保安之后,必须保证相应的安防质量,维护保安队伍的健康。

防患于未然,这句话不能说说而已,难道这么多次的惨痛教训还无法引起我们的警醒吗?我经常看到,许多保安队伍的拉练就是走走正步,喊喊口号,这些培训内容真的能够保证安保质量吗?

最后,事后追责,一旦保安队伍未能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,并发现场所管理者在保安招聘、保安培训及体检等事项存在疏忽的,严格追究场所监管者的法律责任。

司法机关要向社会亮出决心,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,要告诉全社会,民法典的《侵权责任编》中关于公共场所监管者法律责任的规定,不是说说而已。

关于第二点,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。

规范用人单位人事制度只是其一,关键还在于向保安群体提供一个快捷,高效的维权渠道。

希望劳动监察,劳动仲裁的朋友们重视解决案子,而不是推案子,政府也向劳动保障这块领域多投放一些人才与司法资源。

我在此也想提醒某些不良老板,不要欺负人,后果恐怕你承受不起。